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南***广场C座三层0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331074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231.92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5711元后,剩余款项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266842.0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