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2460号 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寅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03所家属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费495633.03元,并支付从应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为102066.33元(其中306159.6元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189473.43元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LPR计算)。(后附利息计算明细);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质保金85048.25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上共计682747.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8年,原、被告签订了《建行陕西省分行离行式自助银行装修改造框架协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全辖离行式自助银行装修及西安地区离行式自助银行改造施工、设备拆移。工程地点原告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至今仍欠原告495633.03元施工费用及85048.25元质保金未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三份《建行陕西省分行离行式自助银行装修改造框架协议》,三份协议的履行地、装修范围、内容等均不相同,原告在本案中将多份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主张,不便于审理,原告可依据合同一案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侯 怡 书 记 员 牛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