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140号
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惠广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新凯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凯润国际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666749149A。
法定代表人:闫文鹏,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新凯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新凯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9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3713001049900210000019)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新凯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9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