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西路18号。
被执行人石家庄高新区润达土方工程队,住所地石家庄市东仰陵村。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石家庄高新区润达土方工程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于2018年4月16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行审16号不予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不予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鉴于已经受理,故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健康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池云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