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126195811052018。
法定代表人:蔡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英山县大别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温泉大道与中央大道交叉路口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309742483J。
法定代表人:柯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山县大别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123执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瞿学知
二0二0年十ー月十日
书记员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