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4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91798639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1124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