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502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彬港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港木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蒙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恩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诚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彬港木业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99万元,本院于4月8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50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新沂蒙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十里堡分理处的存款199万元(账户为15×××16)。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50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其担保人刘畅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金猴北城名居10号楼1-2701室、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久隆国际城市广场2号楼326室、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金猴北城名居2D号楼-1335号房产三套。2021年4月29日,彬港木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担保人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十里堡分理处的存款199万元(账户为15×××16)的冻结;
二、解除对其担保人刘畅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金猴北城名居10号楼1-2701室、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久隆国际城市广场2号楼326室、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金猴北城名居2D号楼-1335号房产三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