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11民初1126号
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十里坊前大街F104一F109号。
法定代表人:吕全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豪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通达路与沂河路交汇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1号楼南单元607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乾。
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豪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豪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