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

陶自领、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陶自领。
被执行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