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1335号
申请人****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通达路与沂河路交汇路南工业品市场1号楼27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海。
被申请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十里坊前大街F104-F109号。
法定代表人吕全祥。
申请人****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徐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