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325执963号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鲁1325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3)鲁1325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款242508.76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5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373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5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