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93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9203562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十里坊前大街F104-F1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306048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淑福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