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581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306048XH,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十里坊前大街F104-F1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市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Q9HRK7R,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社区化武路沿街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0562132751,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