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04民初2705-1号
原告:曾丰,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住韶山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604。
法定代表人:章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原告曾丰、***、***被告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660元,由原告曾丰、***、**负担。
审判长杨帆
人民陪审员谭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朱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