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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与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304执保495号
申请人:曾丰,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株洲市荷塘区玫瑰名城丁香苑1栋803号。
申请人:***,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所纱厂街居委会晏家塘32号。
申请人:**,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住韶山市清溪镇迎宾路4号。
被申请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夏1604。
法定代表人:章鑫,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家桥镇花围村兆益组。
申请人曾丰、***、**与被申请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曾丰提供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玫瑰路名城丁香苑的房产(编号株房权证株字1000131411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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