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3136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赤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余百新村。
法定代表人:宋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茜,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开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604。
法定代表人:肖胤,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赤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被申请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湘0981民初31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2872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申请人、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湖南赤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28726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
审 判 员 龚 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冰冰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