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81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安居建材贸易商行,住所地沅江市。
经营者:***。
被执行人:**,住沅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沅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安居建材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湖南万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需待工程结算完成后方可提取;现申请之日同意暂缓,并向本院申请暂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981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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