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福隆花园1号楼2706室。

法定代表人:刘书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纯,福建君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谟灿,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上诉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胡宏哲,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江,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系被上诉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系被上诉人员工。

上诉人泉州市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电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0)晋070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双方对中升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存在争议,中升公司申请鉴定,中铁三局电务公司同意鉴定,应对中升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一步查清。2、中铁三局电力工程称其为中升公司垫付购买材料的费用,应进一步核实。3、中铁三局电务公司为甲方、中升公司为乙方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后,发包人返还甲方质保金时视其工程质量情况支付乙方(不计取利息)”。发包人是否已将款项支付中铁三局电务公司(如部分支付,支付的时间、数额及性质)的事实以及案涉工程是否已届保修期的事实,应予查明,必要时应追加发包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0)晋070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升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2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寇永俊

审判员  杨姣瑞

审判员  侯建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