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05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州市区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威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