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诚锐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民初8809号之一
原告:泉州市丰泽区诚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东滨工业区凤城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8433357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碧波,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山南路德惠财智启航B幢B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5610157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诚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丰泽区诚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丰泽区诚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丰泽区诚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