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民初字第1979号
原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潘彩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馨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