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05民初2479号
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柳雪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琴,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平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燕
速录员 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