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05民初2479号

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柳雪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琴,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平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燕

速录员  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