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民初245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山南路德***启航B幢B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56101572H。
法定代表人:刘淑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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