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市奉化勤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3177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宁波市奉化勤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3660460A,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道翁家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0792432317,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龙潭路西56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83198409××××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市奉化勤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晔 ? 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