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3177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宁波市奉化勤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3660460A,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道翁家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0792432317,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龙潭路西56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83198409××××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市奉化勤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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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