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8567号
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尧宏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开立,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博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博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