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博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博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9131号
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尧宏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开立。
被告:余姚市博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博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35元,合计8451元,由原告杭州中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