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凯宇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锦坤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凯宇建设有限公司、宁海县鑫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财保29号
申请人:宁波锦坤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HN1Q4D)。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华业街113号3幢2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江北区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江北区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宁波凯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079229819E)。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大池头41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海县鑫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39488286R)。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申请人宁波锦坤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凯宇建设有限公司、宁海县鑫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645.44元或其等额财产,申请人由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凯宇建设有限公司、宁海县鑫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645.44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8元,由宁波锦坤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