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517号
申请人: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7692491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法定代表人:俞玉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079229819E)。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蒋葭浦村(大池头**)。
法定代表人:吴维东。
申请人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945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4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1117元,由申请人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缪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