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鑫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6民初46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告:湖南鑫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安沙国际建材城7栋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鑫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