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8141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蒂瑞批发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家朱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NIA3NIGNT4X。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317067364。
法定代表人:**学,总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朝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863076094E。
法定代表人:刘德祥,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蒂瑞批发超市与被告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朝阳支行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蒂瑞批发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蒂瑞批发超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