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1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易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工业园区大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491442261。
法定代表人:贾晓云,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工业园区大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9732044E。
法定代表人:贾丙余,总经理。
上述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317067364。
法定代表人:孟凡学,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易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阳公司)、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易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鑫泰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13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1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北易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70×××83内存款(应冻结130万元,已冻结53713.11元)、账户为16×××81内存款(应冻结130万元,已冻结195018.26元)和账户为63×××75内存款(应冻结130万元,已冻结85160.54元),冻结了北易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5×××08内存款(应冻结130万元,已冻结243315.68元);冻结了易阳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为91×××11内存款(应冻结130万元,已冻结71.79元)、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0×××75内存款(应冻结130万元,已冻结3436.88元)、在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账户为60×××04内存款(应冻结130万元,已冻结10588.05元)。2020年2月17日,易阳公司、北易公司向本院主张其两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63×××75内存款已达到130万元,已满足鑫泰公司申请保全标的,请求解除除该账户以外其他账户的冻结,对其主张提供了日期为2020年2月14日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兰山支行单位账户对账单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易公司提供的日期为2020年2月14日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兰山支行单位账户对账单,能够证明本院冻结的北易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63×××75内存款为1685160.54元,已满足本案保全标的额130万元,故本院对易阳公司、北易公司要求解除其它账户冻结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70×××83内存款、账户为16×××81内存款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5×××08内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山东易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为91×××11内存款、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0×××75内存款、在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账户为60×××04内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