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74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3170673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淼,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北沙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北沙埠庄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北沙埠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沙埠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鑫泰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74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沙埠村委会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经管审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450万元。2019年12月10日,鑫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7453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自愿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山区兰山街道北沙埠庄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经管审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4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