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异50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财经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2579375089P。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3170673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020044520718。
负责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2018)鲁1302执4222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财经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的过程中,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财经服务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财经服务中心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财经服务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员管晓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