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沂南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1452号
原告:沂南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铜井镇大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梁尚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钢成,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政府对过。
法定代表人:孟凡学,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恒发源肉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苏村镇宝珠社区宝珠村以南223省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金涛,总经理。
原告沂南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发源肉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沂南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沂南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新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春艳
书 记 员 杜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