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2820号
原告: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317067364。
法定代表人:孟凡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全家红埠寺村000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874537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龙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8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10元,由原告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