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6369号
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中甲路南山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958075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卧龙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740328266。
法定代表人:丘茂龙,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小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