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81民初3035号
原告: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墩北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74028848。
法定代表人:黄丽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方园,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2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557209。
法定代表人:**峰,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创公司)与被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方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环球公司立即支付闽创公司工程款3,686,531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确认闽创公司对承建的五洲凯旋门1-3#、15-17#、18#A区楼外墙石感漆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环球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闽创公司与环球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1#、2#、3#、17#楼外墙石感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闽创公司对环球公司投资建设位于永安市五洲凯旋门1-3#、17#楼外墙石感漆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每平方米113元含税包干,施工总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施工面积结算。后双方又于2014年11月5日和11月28日签订两份《石感漆补充协议》,约定由闽创公司对五洲凯旋门15#、16#、18#A区楼外墙石感漆进行施工,合同价款、施工量结算方法、付款方式同《1#、2#、3#、17#楼外墙石感漆施工合同》的约定。
涉案工程于2016年7月2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登记,双方于2019年7月1日对闽创公司施工的1-3#、15-17#、18#A区外墙石感漆工程量及总价款进行结算核对,环球公司确认尚欠闽创公司施工总工程款共计7,286,531元。环球公司只支付3,600,000元,仍拖欠闽创公司工程余款3,686,531元未付。为维护闽创公司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球公司未作答辩。
闽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1#.2#.3#.17#楼外墙石感漆施工合同》、《石感漆补充协议》二份、《工程结算审核单》三份,上述证据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环球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进行举证、质证及抗辩的诉讼权利,对闽创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26日,环球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闽创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1#.2#.3#.17#楼外墙石感漆施工合同》,合同涉及本案主要内容:“工程名称:五洲凯旋门1#.2#.3#.17#楼外墙石感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工期:1#.2#.3#楼从提供工作面开始至喷涂石感漆底漆为30日,拆架完成后施工2道面涂为30日,17#楼30日(2013年6月30日前施工完成);合同价款约3,800,000元(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量);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收到通知10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但不得超过乙方通知验收的时间30天,否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每平方米113元,施工总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施工面积结算;甲方按下列进度支付合同价款:工程总造价的20%以房抵款,工程按节点拨付进度款,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甲方付至工程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5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抵房款全部抵扣完毕)。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两年保修期满且乙方履行完毕保修责任后无息付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4年,双方分别订立两份《石感漆补充协议》,其中11月5日(11月28日协议体现该日期)协议主要内容:“15#.16#楼外墙石感漆由闽创公司施工,造价约2,260,000元,付款方式及其他未涉及事宜参照原施工合同。”11月28日协议主要约定:“鉴于15#.16#楼补充协议,现工作面增加18#楼A区外墙石感漆施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施工面积结算,其他未涉及事宜,以15#.16#楼《石感漆补充协议》为准。”
上述闽创公司施工的工程陆续完工后,于2016年7月26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2019年7月1日,双方对闽创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出具三份《工程结算审核单》,其中五洲凯旋门一标外墙石感漆工程审定结算价为4,636,995元;15#.16#楼外墙石感漆工程审定结算价为2,569,036元;18#楼A区外墙石感漆工程审定结算价为80,500元,合计7,286,531元。环球公司陆续支付闽创公司工程款合计3,60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涉案工程款的支付及闽创公司主张优先权的问题,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与认定如下:
闽创公司认为,虽然涉案工程于2016年7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登记,但环球公司拖延与闽创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于2019年7月1日对工程量及总价款进行结算核对,环球公司确认尚欠闽创公司施工总工程款共计7,286,531元,此时闽创公司的权利才明确和具体,付款条件才成就。环球公司只支付3,600,000元,仍拖欠闽创公司工程余款3,686,531元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闽创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本案不能简单以竣工和交付时间作为优先权起算时间,即便涉案装修工程涉及的部分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环球公司仍是剩余部分的所有权人,因此闽创公司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环球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闽创公司提供的三份《工程结算审核单》可以证实双方认可结算的工程价款总额为7,286,531元。环球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600,000元,尚欠工程款3,686,53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1#.2#.3#.17#楼外墙石感漆施工合同》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款的支付作出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收到通知10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但不得超过乙方通知验收的时间30天,否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施工总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施工面积结算,甲方按进度支付合同价款,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5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两年保修期满且乙方履行完毕保修责任后无息付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4年,双方两份《石感漆补充协议》,也约定“付款方式及其他未涉及事宜参照原施工合同。”、“其他未涉及事宜,以15#.16#楼《石感漆补充协议》为准。”从双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可以认定,闽创公司施工的工程完工交付后,环球公司应在不超过30天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在15天内应按实际工程量扣除总价款5%质量保证金后,支付总价款的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闽创公司认可所承建工程于2016年7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双方对结算单价和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已作出明确约定,因此闽创公司在其所承建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即可以主张权利,其未及时主张权利,无论是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时间还是实际交付使用时间,距离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主张优先权的期限,且其所主张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不能对抗商品房买受人,闽创公司主张所承建项目工程款的优先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闽创公司与环球公司订立的《1#.2#.3#.17#楼外墙石感漆施工合同》及二份《石感漆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环球公司尚欠工程款3,686,531元,有闽创公司提供的三份《工程结算审核单》及闽创公司认可的已收取工程款相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环球公司未清偿所欠工程款,闽创公司要求清偿,本院予以支持。环球公司未及时清偿所欠工程款,闽创公司确有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闽创公司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起诉之日起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可以按年利率4.35%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闽创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交付给环球公司后并于2016年7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就应及时行使权利,依据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环球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闽创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主张所承建工程的工程款优先权,该主张依法不能得到支持。闽创公司主张所承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环球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3,686,531元,并按本金3,686,531元,年利率4.35%支付2019年7月18日起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至所欠工程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92元,由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292元,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如浩
人民陪审员  林年南
人民陪审员  蔡光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晓雪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