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48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墩北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740288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557209。
法定代表人:**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已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五洲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闽0481执3034号]也在本院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9)闽0481执3034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81执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