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伍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伍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3711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伍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疏港路辉达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伍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