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伍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执3113号
申请执行人:***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学府上城文博楼4#23层03-04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16499277。
法定代表人:黄思文。
委托代理人:赖丽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503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90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蔡海榕
执行员  吴晓斌
执行员  陈 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