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8292号
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楠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6XB97D。
法定代表人:赵宝林,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矿中社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829747M。
法定代表人:周勇军。
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帅
书记员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