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8292号

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楠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6XB97D。

法定代表人:赵宝林,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矿中社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829747M。

法定代表人:周勇军。

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帅

书记员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