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寨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矿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朝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探,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士文,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习水县寨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009537090B。
法定代表人:程辉波,该镇镇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3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习水县寨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习水县寨坝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习水县寨坝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月
书记员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