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特42号
申请人: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矿中社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雪,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人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习劳人仲字(2020)527-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向本院申请退回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刘娟娟
审判员何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