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1307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湖,习水县土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829747M。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矿中社区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贵州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珍艳
书记员吕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