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255号
申请人:衡水朋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七路以南、滏阳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程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28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邓级,董事长。
申请人衡水朋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