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6175号
原告: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邓级。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钊,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原告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