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2民初42304号
原告:广州桂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2008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28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邓级。
原告广州桂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广州桂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桂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桂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桂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