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9153号
申请人: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280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3040064872。
法定代表人:邓级。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78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78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9.38元,由申请人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