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93号之二
原告:陆洪章,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28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邓级。
被告:杨恢英,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宝月三水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增援。
原告陆洪章与被告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恢英、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陆洪章于2022年4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在达成庭外和解,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洪章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洪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044元(原告已经预交12088元,原告多交部分6044元,经申请予以退回),由原告陆洪章负担。
审 判 长  梁淑平
人民陪审员  陆凯鸣
人民陪审员  刘坤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何耀基
书 记 员  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