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流市天虹龙鹏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81民初1872号
原告:北流市天虹龙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流市北流镇朱砂路金旺旺商贸城B4区2号楼10、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9978263XM。
法定代表人:李玉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庆山,广西综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280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3040064872。
法定代表人:邓级。
被告:彭忠星,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豪松,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北流市天虹龙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忠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流市天虹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红梅
书 记 员 何紫嫣